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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网购商品7天退货须一对一确认?

    2023-01-21|14:08|发布在分类 / 店铺装修| 阅读:38

                       在第一轮征求意见后,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昨日再次上线,开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对比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的两份草案后发现,新草案与2月草案相比有诸多调整,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删除了“加盟店跑路,消费者可向总部寻求赔偿”的相关条款,而最大的调整是除预付卡消费外,增加了对水电公用事业、房地产、餐饮、培训机构等12个消费争议较多的行业的限制。最受关注的调整“加盟店跑路,消费者可向总部寻求赔偿”已被删除。

    二次征求意见稿原文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与被特许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障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责任等内容,加强对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少了一句话:“被特许人无力承担或者拒绝承担对消费者的售后责任的,特许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二审稿中删除的这句话篇幅不长,但却是原草案中最受关注的词语之一。

    删除后,除非总部在原合同中明确了加盟店的违约赔偿责任,否则,加盟店一旦违约,总部无需承担赔偿消费者的责任。“预付卡”部分也有很大调整。上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预付费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有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超过1000元,有效期至少3年。“在新公布的修订稿中,要求所有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并做了五项调整。

    1.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说明。"

     2.所有预付卡都不允许有有效期。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记名卡不得有有效期,不记名卡不得少于3年。但调整后的二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改变预付卡的额度限制。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但是规定不管是哪种卡,都不要设置有效期。

    3.修订草案还删除了预付卡资金只能用于发卡机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和贷款的规定。

    4.预付款退还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预付款退还的规定也进行了调整。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提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支付之日起15日内要求无理由退款。经营者应当同意,但可以扣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或者约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

    5.停业或搬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经营者。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的内容还包括,经营者歇业、停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这些术语也有变化。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不适用7天退货的,必须“一对一”确认。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促销、会议促销等方式,去卖货。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条款进行了完善,要求经营者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设立显著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进行“一对一”确认。谁出不起鉴定费就不能协商?谁主张谁先出钱?商品质量鉴定或测试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如果协商不成,谁来买单?

    在昨天公布的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改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先行赔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是消费者。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调整是增加了十二个争议高发行业的行为监管。违反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最高罚款10万元。公共服务行业不得收取服务暂停费。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暂停服务等费用。“天价滞纳金”是否合法,一直是业内争议的话题。昨日,官网公布的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服务经营者收取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2倍,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逾期支付的金额。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新规定,未经通信行业同意开办的业务不能收费。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计费、季计费、半年计费等月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当每月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额时,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等业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餐饮业消毒餐具不得变相收费。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要求的费用。第二轮协商要把洗好的衣服退掉并赔偿。草案中,洗衣经营者应当在洗染前与消费者确认衣物状态,并在服务文书中注明要求。衣服变形、破损、污损、丢失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美容美发行业的美容院不得开展医疗技术项目。新草案还规定,从事美容服务的人员不得开展任何医疗技术项目。商品房的七种情况,购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赔偿。七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2)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三)违反合同擅自改变位置、结构、户型、层高等的。;

    (4)交货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设定房屋抵押,或者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补偿安置房的事实的;

    (六)超过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期限一年,因经营者的原因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

    (七)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卫生间装修防水保障二次征求意见稿》5年稿也规定了装修质量。参照商品房相关要求,装修工程保修期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外墙不低于五年。修理后30日内修理的零件损坏,新稿要求免费修理,30日内修理加工的零件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修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国家规定或者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新草案的要求全额退款。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误导等手段提供中介服务。

    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会在五种情况下全额退费。对于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存在五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退还全部教育培训费用: 

    (一)以虚假的教育培训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

    (二)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培训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四)教育培训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终止学业。医疗机构和医院不得擅自使用贵重药品。医疗机构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设备时,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在新的草案中,如果金融产品的风险没有得到确认,可以向银行索赔。它还被添加到金融业的规范性规定中。明确金融机构代理理财、保险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取得消费者的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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