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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官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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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运营者 第一节 普通规则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实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处理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义务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标准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次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安康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经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运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金融类产品和效劳,应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效劳,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度鼓舞开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形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行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立,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开展的市场环境,充沛发挥电子商务在推进高质量开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妙生活需求、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度对等看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交融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扫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从事运营活动,应当遵照自愿、对等、公平、诚信的准绳,恪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实行消费者权益维护、环境维护、学问产权维护、网络平安与个人信息维护等方面的义务,承当产品和效劳质量义务,承受政府和社会的监视。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担任电子商务开展促进、监视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践状况,肯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度树立契合电子商务特性的协同管理体系,推进构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运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管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依照本组织章程展开行业自律,树立健全行业标准,推进行业诚信建立,监视、引导本行业运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二章 电子商务运营者第一节 普通规则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运营者,是指经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运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运营者以及经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效劳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电子商务运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买卖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运营场所、买卖撮合、信息发布等效劳,供买卖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展开买卖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运营者,是指经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电子商务运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销。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应用本人的技艺从事依法无须获得答应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买卖活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求停止注销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依法实行征税义务,并依法享用税收优惠。 按照前条规则不需求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在初次征税义务发作后,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照实申报征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从事运营活动,依法需求获得相关行政答应的,应当依法获得行政答应。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应当契合保证人身、财富平安的请求和环境维护请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制止买卖的商品或者效劳。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能。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停业执照信息、与其运营业务有关的行政答应信息、属于按照本法第十条规则的不需求办理市场主体注销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则的信息发作变卦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早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全面、真实、精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效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运营者不得以虚拟买卖、假造用户评价等方式停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诈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依据消费者的兴味喜好、消费习气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战争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运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则。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效劳,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效劳作为默许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依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商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托付商品或者效劳,并承当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义务。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效劳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依照商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契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才能以及其他运营者对该电子商务运营者在买卖上的依赖水平等要素而具有市场支配位置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位置,扫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搜集、运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恪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维护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运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立刻删除该用户的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或者双方商定保管的,按照其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请求电子商务运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电子商务运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平安,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机密严厉失密,不得泄露、出卖或者非法向别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恪守进出口监视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度有关规则。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请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运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络方式、行政答应等真实信息,停止核验、注销,树立注销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非运营用户提供效劳,应当恪守本节有关规则。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依照规则向市场监视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运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的运营者依法办理注销,并配合市场监视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的运营者办理注销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运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征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按照本法第十条规则不需求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的电子商务运营者按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办理税务注销。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效劳信息存在违背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则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平安、稳定运转,防备网络违法立功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平安事情,保证电子商务买卖平安。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平安事情应急预案,发作网络平安事情时,应当立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记载、保管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效劳信息、买卖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好性、失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效劳信息、买卖信息保管时间自买卖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准绳,制定平台效劳协议和买卖规则,明白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效劳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维护、个人信息维护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效劳协议和买卖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运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便利、完好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修正平台效劳协议和买卖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可以及时充沛表达意见。修正内容应当至少在施行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运营者不承受修正内容,请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不得阻止,并依照修正前的效劳协议和买卖规则承当相关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不得应用效劳协议、买卖规则以及技术等手腕,对平台内运营者在平台内的买卖、买卖价钱以及与其他运营者的买卖等停止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运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根据平台效劳协议和买卖规则对平台内运营者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施行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效劳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在其平台上展开自停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辨别标志自停业务战争台内运营者展开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其标志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当商品销售者或者效劳提供者的民事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平台内运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不契合保证人身、财富平安的请求,或者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运营者承当连带义务。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康的商品或者效劳,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内运营者的资质资历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抵消费者未尽到平安保证义务,形成消费者损伤的,依法承当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树立健全信誉评价制度,公示信誉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停止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效劳的价钱、销量、信誉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现商品或者效劳的搜索结果;关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树立学问产权维护规则,与学问产权权益人增强协作,依法维护学问产权。 第四十二条 学问产权权益人以为其学问产权遭到损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买卖和效劳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运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伤的扩展局部与平台内运营者承当连带义务。 因通知错误形成平台内运营者损伤的,依法承当民事义务。歹意发出错误通知,形成平台内运营者损失的,加倍承当赔偿义务。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运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能够向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学问产权权益人,并告知其能够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在转送声明抵达学问产权权益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益人曾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则的通知、声明及处置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晓得或者应当晓得平台内运营者进犯学问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买卖和效劳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当连带义务。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则的效劳外,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能够依照平台效劳协议和买卖规则,为运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效劳。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为运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效劳,应当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度有关规则,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买卖方式停止买卖,不得停止规范化合约买卖。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实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实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则。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运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实行合同的行为对运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能。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效劳信息契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效劳并提交订单胜利,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电子商务运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商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明晰、全面、明白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留意事项、下载办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可以便利、完好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能够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托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托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托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效劳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托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践提供效劳时间不分歧的,实践提供效劳的时间为托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托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可以检索辨认的时间为托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托付方式、托付时间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能够商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托付商品。 快递物流效劳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效劳,应当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契合承诺的效劳标准和时限。快递物流效劳提供者在托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别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效劳提供者应当依照规则运用环保包装资料,完成包装资料的减量化和再应用。 快递物流效劳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效劳的同时,能够承受电子商务运营者的拜托提供代收货款效劳。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能够商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效劳,应当恪守国度规则,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效劳的功用、运用办法、留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规范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买卖条件。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好性、分歧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窜改。 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效劳以及最近三年的买卖记载。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效劳不契合国度有关支付平安管理请求,形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义务。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好信息。 支付指令发作错误的,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缘由,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形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应当承当赔偿义务,但可以证明支付错误非本身缘由形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精确地向用户提供契合商定方式确实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买卖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平安工具。用户发现平安工具丢失、被盗用或者未经受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 未经受权的支付形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承当;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可以证明未经受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形成的,不承当义务。 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受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受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刻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展。电子支付效劳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招致损失扩展的,对损失扩展局部承当义务。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度鼓舞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树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开展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商品、效劳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与平台内运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运用和退还方法等作出明白商定。 消费者请求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承当先行赔偿义务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运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的有关规则。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树立便利、有效的投诉、告发机制,公开投诉、告发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置投诉、告发。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能够经过协商和解,恳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与平台内运营者发作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应当积极辅佐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置中,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买卖记载。因电子商务运营者丧失、伪造、窜改、销毁、藏匿或者回绝提供前述材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运营者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能够树立争议在线处理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处理规则,依据自愿准绳,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人的争议。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开展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开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进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开展。 第六十六条 国度推进电子商务根底设备和物流网络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增强电子商务规范体系建立。 第六十七条 国度推进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范畴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交融开展。 第六十八条 国度促进农业消费、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舞各类社会资源增强协作,促进乡村电子商务开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度维护电子商务买卖平安,维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舞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证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在活动。 国度采取措施推进树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运营者依法应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度支持依法设立的信誉评价机构展开电子商务信誉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誉评价效劳。 第七十一条 国度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开展,树立健全顺应跨境电子商务特性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进步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程度,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效劳。 国度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度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征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效劳和监管体系建立,优化监管流程,推进完成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进步跨境电子商务效劳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运营者能够凭电子单证向国度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度推进树立与不同国度、地域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协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度推进树立与不同国度、地域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处理机制。第六章 法律义务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或者形成别人损伤的,依法承当民事义务。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则,未获得相关行政答应从事运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制止买卖的商品、效劳,或者不实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违背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则,采取集中买卖方式停止买卖,或者停止规范化合约买卖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按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停业执照信息、行政答应信息、属于不需求办理市场主体注销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违背前款规则的平台内运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背本法第十九条规则搭售商品、效劳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维护的规则,或者不实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网络平安保证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实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核验、注销义务的; (二)不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向市场监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实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商品和效劳信息、买卖信息保管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则的违法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效劳协议、买卖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正买卖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依照规则的时间提早公示修正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运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辨别标志自停业务战争台内运营者展开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停止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违背本法第四十条规则,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效劳未显著标明“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则处分。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对平台内运营者在平台内的买卖、买卖价钱或者与其他运营者的买卖等停止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运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对平台内运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运营者未尽到资质资历审核义务,或者抵消费者未尽到平安保证义务的,由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矫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违背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则,对平台内运营者施行进犯学问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学问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矫正;逾期不矫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效劳不契合保证人身、财富平安的请求,施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合理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位置,或者施行进犯学问产权、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则处分。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运营者有本法规则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记入信誉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秉公作弊,或者泄露、出卖或者非法向别人提供在实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依法追查法律义务。 第八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则,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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