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京东开放平台京东小店开店管理规则
2022-12-04|15:59|发布在分类 / 课程介绍| 阅读: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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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京东开放平台开始试运行京东小店,且部分类目支持“0元开店”试运营,本次京东小店开店管理规则往下看: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了促进平等、开放、透明的平台生态的搭建,根据《京东用户注册协议》、《“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等服务/合作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京东开放平台运营京东小店的商家。
第三章入驻须知
第三条京东开放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京东开放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第四条京东开放平台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退回商家入驻申请。
第五条京东开放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商家提供各项资质。
第六条京东开放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等,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第七条商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一)商家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京东有权不再与商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京东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等之约定进行处理;
(二)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三)商家如变更本条第(二)项所列信息,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京东;如未提前告知,京东开放平台有权根据京东开放平台规则及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等之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京东开放平台暂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
第四章开放类目及入驻要求
第九条商家初始在京东开放平台开设京东小店,根据主体及经营类目(所属行业)的差异,所需资质标准不同。
第十条京东小店商家应在店铺首页公示营业执照。自然人无营业执照的,需发布商家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本店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自然人年交易额累计达10万元的,应依法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并纳税,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
第五章资费标准
第十二条保证金
保证金是商家以“一店铺一保证金”原则向京东缴纳的用以保证店铺规范运营及商品和服务质量对“京东”和/或买家进行担保的款项。
当商家发生侵权、违约、违规行为时,京东可以依照与商家签署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及京东开放平台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相关方的赔偿。
(一)“0元”试运营
针对新入驻的京东小店商家,部分类目支持“0元开店”试运营,即入驻不缴纳保证金,待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后再缴纳保证金。
“0元开店”试运营最长90个自然日。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在试运营期间的商家店铺将受到下列限制:
(1)仅限经营一个一级类目下的一个二级类目;
(2)冻结商家的京东钱包账户余额500元,作为消费者保障金;
(3)结算周期D+15。
试运营期间,商家可随时缴纳保证金进入正式运营阶段,足额缴纳保证金后会解除上述限制。若商家店铺符合以下任意情况,亦视为进入正式运营阶段,须在5个自然日内缴纳足额保证金:
(1)试运营满90个自然日;
(2)店铺累计销售额≥3,000元;
(3)京东介入投诉单≥1单;
(4)增开非试运营的类目。
试运营期结束后,若商家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全店商品下架;
(2)禁止上架待售商品;
(3)限制创建商品;
(4)屏蔽店铺。
产生过交易的试运营店铺若申请关店,需依法提前30个自然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且无未完成的结算账单、票据、钱包欠款等,商家方可申请提现钱包余额。
(二)正式运营
关于保证金的调整、补足、退还、扣除、赔偿等依据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京东开放平台规则等约定办理。
商家应依据附表二:《京东开放平台京东小店类目资费标准》及签署的相关协议等缴纳保证金。若商家跨类目经营,保证金采取就高原则,按最高金额的类目缴纳。保证金不足额时,商家应于5个自然日内补足;
如商家逾期未能补足,京东有权限制商家部分店铺功能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货款提现、商品上架、交易下单、延迟结算等;
并有权扣除商家结货款等款项以补足保证金,如仍不足以补足店铺保证金的,京东有权与商家终止合作、停止服务。
第十三条交易服务费
基于京东开放平台提供的服务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即商家产生的每一单交易,会产生一笔费用,该费用按照每单订单货款(含取消订单及售后退款)0.6%的比例扣除,然后结算给商家电子账户。
第十四条技术服务费
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商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技术服务费费率”或“毛利保证率”)向京东缴纳的费用。
京东小店各经营类目对应的费率标准详见附表二:《京东开放平台京东小店类目资费标准》。
第六章店铺名称要求
第十五条甩手获悉京东小店店铺名称格式为:自定义+类目关键词(非必填)+后缀(小店、小铺、工作室、特产店、经营部)。
例:“郝美味食品小店”,“郝美味小店”,“郝美味食品小铺”,“郝美味小铺”等。
自定义命名应为“纯中文”或“中文+数字”,不得为纯数字、纯英文字、中英文结合或含特殊符号。此外,店铺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有损民族尊严。
(二)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极政治影响、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等情况。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治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部队番号、国家领导人及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六)有不文明/格调低级/庸俗等不雅词汇。
(七)出现电商平台(含京东)相关的敏感或标志性信息。
(八)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品牌名称、明星或知名人士姓名。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十)“旗舰”、“专卖”、“专营”、“官方”、“直营”、“特许经营”或其他带有类似含义的内容。
(十一)“农产品地标、绿色、有机、无害”等字样。
(十二)电话号码、车牌号、电子邮箱、网址、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联系信息等。
第十六条店铺名不得与已经开通的店铺名称重复,如两个店铺同时申请同一店铺名的,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开通店铺,未通过审批的店铺需更换店铺名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店铺更名场景及要求
(一)商家在近365天内可以自主申请修改1次店铺名称。
(二)商家因店铺名称违反规则接到京东更名通知的,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名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京东有权对相关店铺名称进行调整并依据《京东开放平台京东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三)如需在店铺名称中使用已取得品牌授权的品牌名称,请在店铺开通后再进行更名申请并提供品牌方授权书。
第七章开店入驻限制
第十八条品牌入驻限制
(一)与京东平台上已有的品牌相似或已有的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牌;
(二)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三)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四)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品牌;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品牌。
第十九条开店数量限制:同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同一自然人身份证可以开1家京东小店。当商家店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增开,最多开3家:
(一)开店时间≥6个月;
(二)店铺无欠款;
(三)店铺星级≥3.5星。
第二十条同一主体重新入驻限制
(一)若商家一个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则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入驻。同一主体下多个店铺退出,则以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入驻。
例如:商家经营A、B、C三个店铺,若A、B店铺于2月1日退出,C店铺于4月1日退出,那么允许其下次入驻时间应从C店完成退出之日起6个月开始计算,即10月1日才可入驻。
(二)若商家因严重违规、资质造假等被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涉假入驻限制:存在涉假风险的店铺将不予入驻,涉假风险店铺指《京东开放平台京东小店商家合规管理规则》“出售假冒商品”涉及店铺及认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店铺;店铺关联关系详见《京东开放平台关联店铺管理规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京东小店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管理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二条京东有权根据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标准并向商家公示。
第二十三条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标准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尚无规定的,京东有权酌情处理。
但京东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经营京东生鲜商品的商家请注意,京东新增《京东开放平台生鲜商品信息合规规范》,知悉规则远离违规,一起来学习规则内容:
第一章规范概述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适用于经营生鲜商品的京东商家。
(二)本规范适用于商品页面所有模块,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主图及视频、广告标语、销售属性、商品属性、扩展属性、商品详情。
第二章商品发布要求
第二条展示要求
(一)商品标题中不得堆砌销售属性值误导消费者,如“斤重、大小尺寸、品种”,商品主图涉及的价格活动、销售规格、尺寸、斤重、品种等信息须真实准确,与实际销售商品一致。
(二)商品参数信息须真实准确,各模块标注的重量信息须保持一致,且商品毛重为商品含包装的重量,须大于等于商品净重。
(三)第一张商品主图展示的信息须与SKU销售商品的信息一致,避免误导消费者,如:售卖1斤苹果,第一张商品主图展示的商品必须是1斤苹果,不得展示10斤苹果。
(四)套餐、礼盒、大礼包类商品展示要求:
1、商详页面或者主图须清晰展示套餐、组合、礼盒内的商品明细,具体包括商品品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信息,禁止发布售卖盲盒类水果蔬菜礼盒。
2、商品的基本信息及关键字须以文本形式展示。
3、海鲜礼盒类、卡券类商品须在页面前端展示该sku近一个月内的核酸检测报告。
(五)生鲜类目下的预包装食品须清晰的展示包装上的配料表,若自行设计非直接展示包装上的配料表,展示信息须与商品实物包装信息一致,不得漏写、少写或者更改。
(六)纯牛奶商品须于第二张商品主图展示丙二醇未检出的检测报告。(慧采平台纯牛奶商品须于第三张商品主图展示丙二醇未检出的检测报告。)
第三条商品合规宣传规范
(一)商品进行营养成分或能量声称须提供满足条件的营养成分表作为证明,功能声称须使用GB28050中的功能声称用语,具体可参考《京东开放平台营养成分信息合规规范》。
(二)禁止商品混淆宣传:
1、配料表上乳原料排在“水”或者其他配料后面的属于含乳饮料不属于液体乳,名称中含有“饮料(饮品)”、“乳味(奶味)”字样不属于液体乳,禁止宣传为牛奶等乳制品。
2、“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是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是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须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三)以下商品信息须出具证明:
1、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须出具有效期内的证明置于页面或上传至品质楼层并亮标。
2、普通产品禁止宣传为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须单品维度上传地标相关资质证明至品质楼层亮标。具体可参考《京东开放平台商家地理标志类商品管理规则》。
3、“无污染、非转基因食品、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认证宣传须出具有效认证证明。
4、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5、“0添加、无添加、不添加”等宣传内容须具体描述“未添加+成分名称、不添加+成分名称、0添加+成分名称”,并展示符合宣传的配料表作为依据。
6、“不催熟、不打蜡、无激素、无药残”等宣传内容须提供相关证明。
(四)牛排、小龙虾、大闸蟹、海鲜礼盒卡券等商品宣传应注意:
1、宣传原切牛排须提供有且仅有牛肉的配料表;调理牛排(静腌调理、整切调理、加工调理)不得使用“原切”、“原肉”、“原肉整切”、“整切原肉”等易产生歧义的宣传用语,也不得使用“非原切”等蹭词。牛排商品具体可参考《京东开放平台生鲜牛排类商品管理规范》。
2、小龙虾商品具体可参考《京东开放平台小龙虾商品管理规范》。
3、大闸蟹商品公母蟹重量须按实际重量进行宣传,具体可参考《京东开放平台大闸蟹行业管理规范》。
4、海鲜礼盒卡券商品具体可参考《京东开放平台海鲜礼盒卡券商品管理规范》。
(五)禁止进行以下宣传:
1、特许养殖类商品不得使用“野生”、“野外”、“非家养”等误导性宣传用词。
2、海鲜水产商品禁止宣传野生。
3、禁止宣传长江野生、长江养殖等内容。
4、不得发布国家禁止进口销售的商品。
(六)快递信息宣传须真实准确,商品非合作指定快递发货不得宣传,如:“商家实际上使用多家快递随机发货,不得直接宣传为京东配送”。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违规处置
第四条商家未按照本规范发布商品信息,或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形的,京东有权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京东可根据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京东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第六条若涉及特殊商品的,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仍须符合特殊商品相关规则。
第七条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京东有权酌情处理。但京东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八条本规则于2022年11月9日发布,于2022年11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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