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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斥巨资并购发展东南亚市场

    2022-05-10|10:37|发布在分类 / 开网店| 阅读:143

    今年早些时候,京东在海外的首家零售店在印度尼西亚西爪哇岛永旺商场举行开业典礼,商店主要销售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这并不是京东在印尼市场的第一次行动。自2015年在印尼开始运营,即使在疫情期间,京东也马不停歇得在印尼的许多主要城市开设了另外5家零售店。



    京东多年来在海外扩张方面被认为不如其他中国公司雄心勃勃,但近来这种情况可能正在改变。京东一名内部人士称,京东正在寻找机会促进海外投资,其中越南和欧洲被选为潜在市场。

    01京东正在等待成熟时机发展

    目前京东在东南亚的布局主要通过合资和对当地电商平台的战略投资来推进。自2022年以来,京东投资了Tiki(越南)和Pomelo(泰国)等多个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并与泰国泰尚集团(Central Group)成立了合资公司,在印尼开设了多家实体店。除实体店外,二者还于2022年通过推出JD CENTRAL来提升在线业务。

    京东目前在东南亚的投资金额稍逊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在2022年至2022年间向Lazada投入44亿美元,仅2022年就投入了20亿美元。Sasin管理学院教授杰弗里·陶森表示,京东不像他的竞争对手那样建立客户参与度,也没有那么多投资,在东南亚行动不够快,这是京东在该地区面临的最大挑战。

    “京东也可能是想等待一个更成熟的时机崛起,其目前可能不想卷入Shopee和Lazada之间的投资战。”杰弗里·陶森补充说到。

    电商咨询公司功夫数据的首席执行官乔什·加德纳同意这一观点。他表示,京东有其追求的适合东南亚市场的模式。与Lazada、Shopee等交易所模式不同,京东选择了基于自我部署的物流系统完成的直营零售模式和混合电子交易平台。京东开始投资东南亚在战略上是非常明智的,因为往后东南亚市场将面临运营商收紧和消费者购买力下降的压力。

    中国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是京东开始布局海外的原因之一。据eMarketer估计,京东目前约占中国电商零售市场份额的17%。这一数字较去年同期的24.7%大幅下降,这是来自拼多多等新兴品牌的强大竞争压力的结果。

    02京东的O2O模式能赢吗?

    京东直销经理Eyvette Tung表示,O2O(线上到线下)模式对京东在印度尼西亚的运营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直销受到新冠肺炎的严重影响,但直销渠道仍占印尼零售市场容量的近80%。通过数字平台直播等渠道,京东可以增加直销,吸引更多顾客光顾。公司计划在印度尼西亚开设和发展更多的O2O零售店。

    陶森教授表示,在泰国,京东与泰尚集团的合资企业也有助于京东拥有“数字化存在”和“广泛的零售覆盖”,合作协议也将成为泰国O2O零售快速扩张的催化剂。

    除了直营零售店网络,京东的物流能力也是O2O模式的推动力。阿里巴巴是将物流的完全控制权交给其子公司菜鸟,而京东是将直接处理订单的交付和处理。5月,京东物流在港交所正式挂牌。京东营销经理Leo Haryono表示,京东在印度尼西亚大多数主要岛屿上都设有配送中心。J-Express(京东旗下公司)可以在印尼全国85%的地区24小时送货。

    同样布局在东南亚的Shopee和Lazada目前才刚刚开始实施建设自己的物流能力的想法。

    根据App Annie的数据,京东在印度尼西亚拥有最多用户的电商交易平台方面排名第6,在2022年第一季度的访问量方面也跌至第9 位。根据目前的排名来看,京东的O2O模式能取得多大成功尚不清楚。不过,京东在征服东南亚方面还有很多方法,例如通过投资和用户体验的创造,以及说服卖家使用数字销售渠道来加大在东南亚的布局。

    03京东海外发展的未来趋势

    几年前,京东在东南亚发起了与实体零售商的价格竞争,使其收入从2012年的66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252亿美元,但2022年,京东的净利润止步于344亿美元。2022年到2022年,京东还要与Grab、AirAisia等众多“超级应用”竞争。

    如今,京东在印尼的战略将侧重于O2O。目前尚不清楚京东在东南亚的下一步计划是什么。一种观点认为,京东持有在越南的电商平台Tiki的13% 的股份,下一步的布局可能在越南。另一种观点认为,京东仍然可以获得东南亚市场20%到30%的份额。

    在东南亚,由于地域多元化,京东在直接零售和物流方面的优势将受到限制。京东的优势在扩张初期也不清晰。“从长远来看,京东在质量管理、跨境电商和物流方面的优势很重要”陶森教授说。

    展望未来,随着东南亚地区竞争的升温,京东在东南亚也可能面临诸多困难。要想取胜,京东可以借鉴之前在中国的经验,在东南亚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



    拼多多向关联公司提供用户信息,被判违法!

    “平台未经许可向内置支付软件提供用户信息,被判违法!”不久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某大型电商平台非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该法院认定两家被告公司的信息处理行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责令立即删除原告吴某个人信息,以书面道歉信方式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维权损失2000元。

    据了解,被告公司分别为拼多多运营主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费通”)。看完案件详情,移动支付网认为有两大重点值得关注。

    支付平台“一键绑卡”属于向银行泄露信息?

    按照吴某说法,当他在拼多多使用多多钱包提供的“免输卡号添加银行卡”功能时,原本打算选择自己已有的银行卡进行绑定,却误触了列表中的“民生银行”选项,并得到了“暂无银行卡可以绑定”的反馈。吴某认为,该反馈出现的原因在于被告向银行泄露相关信息。

    在移动支付网实际测试中,多多钱包确实可以“检测”到用户有无某个银行的账户。当然,在选择“免输卡号添加银行卡”之前,用户需要同意《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拼多多支付隐私政策》《快捷支付服务协议》《拼多多支付付款授权服务协议》等内容。

    所谓“免输卡号添加银行卡”是目前许多支付平台都会提供的一键绑卡服务,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以及各大银行App都能找到类似功能。简单来理解,这是支付机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在进行充分信息交互基础上出现的产物。对用户而言是个十分便捷的功能,毕竟不是谁都能背下银行卡号,更多人也不止拥有一张银行卡。

    吴某对此困惑,或许是由于提示信息不够明显所致。多多钱包实际提供者,即被告付费通认为,向银行共享身份信息的做法系基于选择该服务所必需,且已经事先明确同意。

    对此小编建议各大支付平台,将授权请求字体做大。关于这点,云闪付显然做得更好。

    网络商业平台与支付机构能否“互通有无”?

    除了“免输卡号添加银行卡”问题外,吴某在查阅用户协议后方才发现,电商平台与其内置支付软件的运营主体并不一致,于是打算注销该支付账号,却发现无法注销。于是吴某还认为,拼多多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真实身份信息传输给付费通,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

    对此,拼多多认为案件所涉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征得同意”并非必要条件,吴某主张“未获得有效同意”前提并不成立。相关用户协议对其收集信息的行为、目的有明确约定,且相关界面清晰载明用途,吴某亦主动输入身份信息、自行点击确认按钮,该行为系基于帮助吴某开通支付账户所需,具有充分合法性基础。

    付费通则认为获取吴某身份信息是实名认证、开通第三方支付账户所必需,亦属于履行法定义务需要,同时取得了吴某授权,相关信息亦是由其主动提供,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基础。注销账号也并非吴某的法定权利内容,与其个人信息权益没有任何关系。

    最终法院在判定表示,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获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且平台内相关协议也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然而拼多多未以任何形式明确或单独告知吴某并取得其同意,仅在相关隐私政策中作出模糊说明,故拼多多的信息处理行为不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原则。

    法院认为,根据知情同意规则,若未取得个人同意,即便信息处理者进行了充分、清晰的告知,拼多多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付费通收集原告个人信息,不仅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更未取得原告同意。在付费通收集原告个人信息的时间点,双方之间还未签订任何协议,甚至在开通服务时令用户误认为收集信息的主体是拼多多,不存在为履行合同必须进行信息处理的情形,有违诚信原则。

    最后法院还特别指出,拼多多、付费通在开发、设计产品之初,应知其产品存在违法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然而为追求商业利益仍上线经营,存在主观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

    个人信息保护环境变化,利空支付后来者?

    在支付行业,大型网络商业平台控制或关联支付机构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阿里与支付宝、腾讯与财付通、京东与网银在线、美团与钱袋宝、字节跳动与合众易宝、小米与捷付瑞通、苏宁和易付宝等等。

    当然还有这次的主角拼多多和付费通。2022年1月,上海易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083.99万元,将其付费通股权提升至50.01%,成为最大股东。而该控股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正是拼多多联合创始人陈磊。

    资料显示,付费通成立于2003年,并在2011年就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与支付宝、财付通均为首批获得牌照的支付机构。付费通业务资质涵盖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等,可以说是第三方支付里“全牌照”的存在,资质相当优秀。

    通过这种控制关系,去年下半年开始,拼多多陆续对更多用户提供其专属支付服务,即由付费通实际提供服务的多多钱包。官方介绍也明确表示,多多钱包是拼多多推出的支付服务,并且通过该钱包支付还可享受随机立减或返现等特有优惠活动。

    纵观这些背靠大型网络商业平台的支付机构,目前除了用户资源已十分巨大的支付宝与财付通(微信支付),其他支付机构获客运营仍然非常有赖于关联平台的影响力,这是常规且有效的方法。特别是美团支付(钱袋宝)、抖音支付(合众易宝)以及多多钱包等较后入局,且有意在此领域大展拳脚的角色而言,尤为如是。

    然而外部环境已悄然改变,本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正式施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网络商业平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应该更全面审查网络产品及服务协议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同时可根据新的规范要求,及时调整平台规则,促使平台及关联方的商业运作合法合规。

    总而言之,大型网络商业平台更应当认识到个人信息权益及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最大限度实现用户权益和商业利益的平衡。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拼多多、付费通的判决,对众多关联着支付机构并且有意经营支付业务的平台来说,是个提醒。司法机关某种程度上发挥了裁判指引的作用,是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的落实。

    用户体量遥遥领先,没有太多获客烦恼的支付宝和财付通或许不太关心这个问题。但不得不说个人信息保护环境的变化,显然利空这些支付的后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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