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创作者管理规则》查看原文 第二十四条 提供虚假凭证 【定义】创作者为牟取利益向淘宝平台提供不真实的证明资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入驻申请、活动报名、违规申述等环节向平台提供不真实的证明资料。

【违规行为纠正】收回或追缴创作者经过提供虚假凭证取得的不当利益。 【违规类型】普通违规行为(A类)/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置措施】 (一)情节普通,每次扣A12; (二)情节严重,每次扣B48。 同时淘宝平台视情节严重水平可采取拉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发布、清退创作者身份等措施。 规则解读:一、“不真实”的证明资料如何认定?(一)经淘宝平台核实证明资料系伪造、变造的;(二)经过购置证明资料作出虚假证明的;(三)基于对证明资料的合理疑心,淘宝平台将通知会员进一步对该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补充自证或作出合了解释,会员未在淘宝规则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提供证明或作出合了解释的,该证明资料将被认定为“不真实”。 二、“情形严重”如何了解?提供虚假凭证手腕荫蔽、行为及影响面特别恶劣的,包括但不限于:(一)在“不当运用别人权益”的申述过程中,提供虚假凭证的;注:此处的“不当运用别人权益”投诉仅指来源于能提供国度机关颁发的学问产权证明的权益人发起的投诉。“学问产权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证明、著作权证明、专利权证明等。(二)提供虚假凭证致使大量消费者遭到损失的;(三)提供虚假凭证致使呈现大面积或严重负面舆情事情的;(四)提供虚假凭证致使淘宝遭到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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