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平台争议处置规则》查看原文 第二十三条 卖家对每个独立生成并付款的买卖订单(非购物车兼并付款的订单)应予单独发货,除特殊情形外,若未征得买家同意,不得兼并成一个包裹发货。
否则,买家签收后主张商品少件的,由卖家负举证义务。 规则解读: 对每个独立生成并付款的买卖订单,若卖家兼并包裹发货,客观上买家签收验货时无法知晓或判别卖家能否已全部发货,故买家主张少件的,应由卖家予以停止相关举证。 “特殊情形”系指:一、双方另有商定的;二、多笔订单中卖家对邮费予以调整致使兼并发货的。举例:A订单商品邮费5元,B订单商品邮费5元,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一)两笔订单仅收取5元邮费;(二)两笔订单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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